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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10185880
注册时间:2003-12-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简介:
施工总承包: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植物幼苗、花、草及观赏植物;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水土保持及保护;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普通货运;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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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边立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7民辖终151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立春、原审被告王保华、李天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8民初2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既然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在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法院应一并审查被上诉人立案材料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经上诉人或二被告盖章或签字的劳务合同,否则一审法院就是违法立案,当然不具有管辖权。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边立春答辩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的被告李天源在遂平县居住,遂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边立春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遂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李天源陈述意见认为,本案应在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被告王保华未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巧莉 审判员时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静娜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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