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与汪学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06民初3496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汪学咏、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环境卫生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667号仲裁裁决,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0106民初3496号。而被告汪学咏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0106民初51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汪学咏为原告的(2020)鄂0106民初51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合议庭
审判员付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何东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