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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2826258
注册时间:1999-04-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专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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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民终14354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贝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汇联公司支付贝密公司“优客服多渠道客服系统”软件组件使用费用的第二笔款项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汇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贝密公司支付产品价款6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汇联公司负担。 汇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贝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签署的《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如产品功能与交付组件相符,并且没有缺陷与BUG,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确认验收;对汇联公司提出的缺陷和BUG,贝密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及解决方案,并尽快修复,以尽快完成产品验收。汇联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产品部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测试问题并向贝密公司提供问题列表,但贝密公司只是表达收到问题,并未进行修复与反馈。汇联公司于同年3月13日,再次提出问题列表,但贝密公司仍未进行修复,只是对问题进行确认及答复。汇联公司于同年3月22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但贝密公司并未给出修复时间节点。汇联公司于同年4月22日要求贝密公司对问题列表进行推进解决,但很多问题并未解决。直至同年4月26日,贝密公司才对汇联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确认及答复。但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功能组件与交付组件不符,未达验收条件。同年4月28日,贝密公司将汇联公司技术人员强行移除代码群,导致汇联公司不能依据合同下载已许可软件的升级版本,对项目进度产生严重影响。同年5月13日,贝密公司的服务人员退出汇联公司的服务支持群,不再与汇联公司就软件问题进行沟通。贝密公司未按约解决汇联公司提出的产品缺陷及BUG,产品未达到验收条件,且汇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及的“这里是优客服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有些影响了我们使用”中的“使用”并非正式使用,而是测试使用,是故,案涉60000元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 上诉人汇联公司二审期间增加如下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的标题为计算机软件类,内容标的为开发的优客服-多渠道客服系统软件部分或全部功能,为无形知识产权,合同还约定了技术培训服务和项目维护等内容,属技术合同范围,故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或者技术转让、服务合同纠纷。《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第三条约定案涉合同履行及交付地在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上诉人汇联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网络截图1份,拟证明贝密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将汇联公司人员移除群组,不再为汇联公司提供升级或者维修服务。贝密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经认证认为,由于贝密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经审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被上诉人贝密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约定可在佛山市进行诉讼,本案无须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另,根据贝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知,汇联公司于2019年11月仍在其商业网站使用贝密公司的系统对外服务。从案涉合同签订直至2019年11月期间,汇联公司一直在使用贝密公司提供的软件。可见,贝密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义务。 被上诉人贝密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软件检测报告1份及公证书3份,拟证明汇联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贝密公司提供的软件产品。汇联公司质证认为: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对公证书中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经认证认为,贝密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均有原件可供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儒峰 审判员刘金玲 审判员李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德超 书记员麦荣泽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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