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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小梅
联系方式:13699892989
注册时间:2013-10-25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中心14层1406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开办养生馆(具体项目另行审批);保健用品、健身器材、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医疗投资(具体投资项目另行申报);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不含具体经营医疗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生物制品、保健食品的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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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梅、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12848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丁小梅、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炳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4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丁小梅、中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赵炳钦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赵炳钦一、二审过程中的陈述、2017年2月14日的《收据》、2017年4月20日的《确认书》、《收据》,以及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可知,赵炳钦是在对中生公司及其股权的价值经过深入了解和综合评估,并予以认可后才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赵炳钦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目的是获取中生公司的股权,而非获取中生公司的财务报表资料,协议书第3点的约定是为了赵炳钦进一步核实其支付股价的交易是否值得而设置,该约定不是签署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即提供中生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或可反映中生公司资产价值的资料,不是丁小梅、中生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也不是赵炳钦与丁小梅发生本次交易的目的,故原审判决认定提供中生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或可反映中生公司资产价值的资料是丁小梅的主要义务,不仅无证据证明,且与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事实相矛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赵炳钦提交的《通知函》可知,赵炳钦于2017年8月29日已明确表示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即赵炳钦于2017年8月29日已经要求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结合赵炳钦提交的资料及一、二审庭审陈述可知,未按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非丁小梅、中生公司的原因所导致,而是赵炳钦的原因所导致,即赵炳钦的合同目的已实现,丁小梅与中生公司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解除,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丁小梅、中生公司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丁小梅、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严加武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陈韶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龚鸿珊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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