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津天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27执740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建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津天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7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夏津天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668643.65元及代理、鉴定、保全费用179855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
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
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互联网银行,有存款1600.17元,已扣划执行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在夏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申请人中建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提出追加夏津天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为2037年10月30日,因次,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不能提供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杜杰
审判员张艳君
审判员于文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吕显飞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