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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2826258
注册时间:1999-04-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专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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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336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齐俏丽及被告诉讼代理人王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优客服多渠道客服系统”软件组件使用费用的第二笔款项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优客服多渠道客服系统软件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原告完成软件产品验收完成试运行后一个月,被告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向原告进行第二次付款,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60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款至今。 被告辩称,《采购合同》中的验收条款约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产品后进行安装部署,之后对产品进行验收确认。如产品功能与交付组件相符,并且没有缺陷和BUG,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确认验收。对被告提出的产品缺陷和BUG,原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及解决方案并尽快修复,以尽快达成产品验收。被告在2019年1月31日提出测试问题,原告只是表达收到问题列表,但没有针对问题进行恢复。2019年3月13日,被告再次提出新的问题列表,大部分问题原告还是没有解决。2019年4月22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对问题列表进行尽快推进解决,但最终很多问题未能有效解决。2019年4月28日被告被移出了代码仓库,导致被告不能根据合同下载已许可软件的升级版本,对项目进度产生严重影响。2019年5月13日,原告的服务人员退出被告的服务支持群,彻底不再解决问题及遵守合同条款。至今,原告仍未按合同约定修复上述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被告致函说明,但原告没有反馈。综上,原告至今无法解决被告提出的问题及BUG,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进行验收确认,故第二次付款的条件未达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真实性。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沟通记录截图、问题清单、测试问题截图及清单,被告主张该证据为双方的沟通内容,原告承认其员工曾作为QQ群的成员,故原告应持有双方的沟通记录,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Bug清单,该证据为被告根据上述沟通内容制作的汇总表,与上述沟通内容对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经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其证明内容应以证据的实际记载内容为准,并结合全案作综合认证。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优客服多渠道客服系统及付费组件;合同总价款为150000元,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90000元,软件产品验收完成试运行后一个月支付60000元;原告应按照合同附件包含的组件向被告交付合同系统及技术资料,交付完成后,被告应确认并签署交付清单;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产品后进行安装部署,1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确认,如产品功能与交付组件相符且没有缺陷和BUG,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确认验收;对被告提出的缺陷和BUG,原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及解决方案,并尽快修复,以尽快达成产品验收;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告提供三个月的免费缺陷修复,修复经双方确认的软件缺陷和购买的组件使用咨询;原、被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产品价款90000元,原告向被告全部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系统及技术资料,被告于2019年1月份期间对原告交付的产品进行了安装部署。 2019年1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文件《测试问题》,并称该文件内容为“近期测试过程中的问题(还未完成测试)”;2019年3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觉已知的大部分都没有解决”,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文件《ukf20190313》,并称“目前已发现问题都在这里了”,该文件内容包括了“未处理”的问题、“已处理未更新”的问题及“待验证”的问题;2019年3月2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文件《ukf20190322(1)》,并称“这个表里是把3.19日的bug列表都进行了回归测试的结果,您那边看一下,有问题可以回复,主要是严重级别的,后面可能影响我们使用的,重点看下。另外,今天给一个修复时间节点。”2019年4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文件《ukefu问题需确认20190422》,并称“这里面是优客服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有些影响了我们的使用,后面如果修复和更新,请确认一下。”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再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文件《优客服问题20190426》。 上述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3月13日、3月22日发出的问题汇总文件,其中2019年1月31日提出的问题均列入3月13日的文件中,同时3月13日的文件增加了多项1月31日的文件中没有的问题;3月22日的文件中,1月31日的问题仅剩下两个,即“人工坐席工作台:快捷回复分类不展开时进行搜索,不能自动展开定位搜索结果”(严重级别为“一般”)及“人工坐席工作台:机器人回复时的历史记录没有显示机器人名称,机器人进线后有时没有输入问题就显示成空了”(严重级别为“一般”),3月13日的问题仍有数个列入,并加入了此前的文件中没有的其他问题。原告于4月26日向被告发出的文件中,3月22日前的文件所反映问题均已没有列入,原告对其他问题已进行了答复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产品价款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杜程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绮程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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