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建与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0107执407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2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5307.73元(其中本金44736.68元,执行费571.05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克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鹏山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