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林峰与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刘精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025民初665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林峰与被告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刘精家、侯茂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经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平、施昌保为本案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林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任,被告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刘精家、侯茂龙、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昌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罗林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罗林峰各项损失192477元的80%即153981.6元。事实和理由: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临武县第五中学教学楼和临武县第八完小教学楼、风雨操场楼工程后,成立了湖南省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县第五中学新建项目部。项目部由王平、施昌保负责现场监督、指挥。王平、施昌保代表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将临武县第八完小教学楼、风雨操场楼的木工等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侯茂龙、刘精家。侯茂龙、刘精家按照项目部王平、施昌保的意思招聘罗林峰为木工班组员工,未签订劳务合同,每日工资350元,每月工资10500元(上满勤班),工资由刘精家从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打领条,并由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从建行临武分行直接工资2625元汇入罗林峰医疗卡内。2019年5月12日8时许,罗林峰在凤雨操场楼装模的劳务过程中,不慎从风雨楼4米高处挡风雨板掉到地上,摔伤右脚站不起来。侯茂龙、王平把罗林峰送到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治疗费用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全部予以支付。后申请仲裁和起诉,均未认定为劳动关系。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指挥员、施昌保将土木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侯茂龙、刘精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从未招聘罗林峰为公司员工,也未支付给罗林峰报酬,也不是罗林峰的雇主。王平、施昌保不是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王平、施昌保,是劳务工程分包关系。王平、施昌保与侯茂龙、刘精家是承揽合同关系。请求驳回罗林峰的诉讼请求。
刘精家、侯茂龙辩称,罗林峰说的是事实,但这事与刘精家、侯茂龙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王平辩称,与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刘精家、侯茂龙是经人介绍过来做事的,刘精家、侯茂龙、罗林峰是有事就来做,没事就可以回家。与罗林峰不存在关系。
施昌保未提交答辩意见。
罗林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胡平、刘精家证明罗林峰系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的证明,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罗林峰虽提供了郴州市区承租了房屋租赁合同,但租房合同无水表底数、电表底数,押金收据无时间,无交水费、电费票据,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举证、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临武县第五中学教学楼和临武县第八完小教学楼、风雨操场楼工程,成立了项目部。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平、施昌保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全包干方式将土建劳务分包给王平、施昌保,价格为460元每平方米。王平、施昌保与侯茂龙、刘精家就木工装模工程签订了合同,罗林峰出事后,王平、施昌保收回了侯茂龙、刘精家手上的合同,双方认可该合同约定木工装模按80元/平方米计算。侯茂龙、刘精家在老乡群里发布木工做事信息,宣传报酬为350元/天。
侯茂龙、刘精家、罗林峰均为安仁县人,居住在农村,在以前的建设施工中发生过往来。在本工程中,罗林峰通过群信息于2019年4月29日开始从事临武县第八完小教学楼、风雨操场楼工程木工装模工作。
2019年5月12日8时许,罗林峰在风雨操场楼木工装模过程中从风雨楼4米掉到地上摔伤右脚。侯茂龙、王平把罗林峰送到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跟骨粉粹性闭合性骨折,住院40天,治疗费用由王平、施昌保支付,未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双方认可王平、施昌保垫付医疗费40000元。王平、施昌保提供了住院期间的伙食和护理。2019年7月31日,罗林峰在“本人罗林峰在临武县第八完小从事木工工作,现被拖欠工资款3325元,包工头刘精家、侯茂龙无力支付,暂由劳务总包方施昌保、王平先行垫付”内容的承诺书签字。8月1日施昌保转账给罗林峰2625元。
事后,罗林峰向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临劳仲案字[2019]第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罗林峰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林峰之伤,经郴州市庆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21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花鉴定费2200元。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对罗林峰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
罗林峰夫妻有女儿罗欣妍,2013年12月17日出生,落户在其爷爷罗玉文户口簿
判决结果
一、侯茂龙、刘精家赔偿罗林峰受伤损失58456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二、王平、施昌保仍需赔偿罗林峰受伤损失10856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王平、施昌保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罗林峰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侯茂龙、刘精家负担912.5元,王平、施昌保负担9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小雅
书记员郭江元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