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民再181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海力燃气有限公司,南宁东南石油产品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7民再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期间,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本案所涉及的争议将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审判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6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菲菲
审判员闭燕华
审判员曾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覃英煌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