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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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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军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0306行初20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凤军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冀0306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李凤军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冀03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306行初3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于6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 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单既佐,被告委托代理人谢云靖、朱凤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凤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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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凤军诉称,原告为秦皇岛市抚宁区村民,在拥有责任田共计2亩,于该土地上种植苹果树、栗子树、花椒树、核桃树、梨树、大枣树,并以种植收益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2019年2月初,原告听闻涉案土地面临征收,但一直未看见任何正式征收公告,亦未见到相关的征地批文,至今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4月30日,在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责任田上树木强制推掉,该违法强推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及被告未将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原告也没拿到任何补偿款,该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另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作出的强制推掉树木的行为严重违法。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强制推掉原告树木的行为违法。 原告李凤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2、马向辉生物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3、原告与马向辉结婚证复印件;4、村民出具的合法使用土地《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5、原告土地位置示意图;6、 3 涉案土地强推前照片;7、2019年4月30日被告强制推地的视频截图;8、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冰糖峪旅游公路地上附着物评估结果公示的通知;9、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抚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没有实施过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违法的行为。本案涉及的项目名称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冰糖峪旅游路建设工程”。该项目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曾于2018年8月24日张贴发布了“关于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冰糖峪旅游路建设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通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被告不是该项目的施工主体,原告诉称被告将其树木强制推掉无事实依据。建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2019)冀03行初76号行政裁定书,2、施工许可证书、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各一份,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冰糖峪旅游路建设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通告,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京沈二通道、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通告,5、张贴通告的照片,6、(2020)冀03行终154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主张其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责任田上的树木于2019年4月30日被强制推掉,原告推定是被 4 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实施了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强制推掉原告树木的行为违法。被告认为本案涉及的项目名称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冰糖峪旅游路建设工程”,该项目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曾于2018年8月24日张贴发布了“关于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冰糖峪旅游路建设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通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被告不是该项目的施工主体
判决结果
5 驳回原告李凤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崔征审判员池会斌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昕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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