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民辖终864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志刚与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志刚上诉称,一、本案不应当将王志平、王志刚、王丽梅列为被告,因其保证期限已超过时效。二、《售后回租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约定,虽然约定了管辖权,但是,上诉人并不是该《售后回租合同》的签约主体,该《售后回租合同》条款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禄永鹏
审判员陈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向鹏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