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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振河
联系方式:0310-5760951
注册时间:2011-03-04
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6层1606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城市照明及亮化工程、机电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治理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港口与道航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输变电工程、塑胶跑道工程施工、打井工程、交通工程、安防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工程、管网及清淤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建筑物拆除服务(不含爆破)、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理整治,生活垃圾处理,人工造林,森林防护,荒山防沙治理,园林绿化养护,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压力管道安装,公路照明工程及维修;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砂石料的采购批发及零售;混凝土预制件,构配件的加工及销售;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种植与销售、电气设备、计算机软件、自控仪器仪表、空气能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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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安宇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702财保104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泊头市安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6126.9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126.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01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安宇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乔德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文杰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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