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安宇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702财保104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泊头市安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6126.9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126.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01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安宇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乔德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文杰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