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华与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川0823执1021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冯绍华与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冯绍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剑阁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剑劳人仲案〔2020〕22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冯绍华捌级工伤待遇264232.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案款268095.32元至案款专户,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95.32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冯绍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20〕2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