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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壁群
联系方式:020-82365899
注册时间:2010-12-22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29号之二
简介: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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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澳科思通信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02号         判决日期:2013-12-1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澳科思通信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称澳科思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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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博纬公司提出的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博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博纬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纠纷系基于澳科思公司与第三人吴壁群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权属争议,而非单独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权属争议。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管辖,博纬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从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便于审判的角度看,本案应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澳科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澳科思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澳科思公司从2010年8月之前已经开始研发五波束天线相关技术等,经过该公司努力后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的研发人员包括吴壁群、叶亮华、苏振华,公司与上述三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是知识产权协议,约定了保密条款,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明确公司机密信息包括ARGUS知识产权信息须作为机密信息处理。但吴壁群等人成立了博纬公司,吴壁群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苏振华也是博纬公司股东。博纬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用于移动通信基站的双极化五波束天线”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210081016.0。2013年,博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发明人,将该专利发明人进行变更。吴壁群和叶亮华作为澳科思公司员工,本职工作内容就是从事五波束天线的研发,其所作出的发明应为职务发明,澳科思公司亦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相关技术成果应由澳科思公司享有,且事实上澳科思公司并不希望将相关技术公之于众,因此没有申请专利,但吴壁群和叶亮华未经同意,也不顾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约定,将相关技术公开,并由博纬公司申请发明专利权,给澳科思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博纬公司不能享有专利申请权,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澳科思公司享有。请求判令:1.澳科思公司系申请号为201210081016.0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人;2.博纬公司支付澳科思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6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博纬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孟浪 代理审判员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符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丽丽
判决日期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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