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嘉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302财保190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自贡市嘉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8962776.7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诉前保全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保全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8962776.71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合议庭
审判员何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蒲姝妤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