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晓东、滕丽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073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安晓东因与被申请人滕丽丽、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李建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晓东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滕丽丽与升华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只存在借款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安晓东系升华公司股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公司公章具有便利性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错误。安晓东与升华公司在案涉房产被查封之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滕丽丽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滕丽丽借款500万元,经调解确定本息共计820万元,滕丽丽存在非法放贷、高利放贷、套路贷等违法情形,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且滕丽丽的借款并非借给升华公司,而是借给李建华个人。(四)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审判组织不合法。综上,安晓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滕丽丽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安晓东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安晓东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晓汉
审判员宋春雨
审判员丁俊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