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凤、赵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203执4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李玉凤与赵松林、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3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赵松林、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李玉凤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于2020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付)。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赵松林、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赵松林、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玉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二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二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赵松林有银行存款合计33279元,本院已扣划3327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650元后余3262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327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650元后余3262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737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松林、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履行债务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张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谷旷林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