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325民初3506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德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云南德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焦炭买卖合同》书,后被告用伊利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焦煤款4500000元。后其背书给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到银行承兑被拒付。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追索,原告云南德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4500000元。现云南德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案涉8张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4500000元及从2019年3月25日到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
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本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非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故本院无管辖权
判决结果
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2800元,退还原告云南德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瞿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邓凤茶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