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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晓艺
联系方式:0938-2252368
注册时间:2010-12-28
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028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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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杨某2、王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602民初6610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以下称兰州银行)与被告杨某2、王某1、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杨某4、王某2、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被告杨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2、王某1、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王某2、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州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2、王某1偿还兰州银行借款66343.14元及利息、罚息;2.判令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杨某4、王某2、陈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杨某2、王某1、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杨某4、王某2、陈某支付兰州银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60.1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0日,兰州银行与杨某2、王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给杨某2、王某1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月利率4.75‰,张某、何某、杨某3、何某、李某、杨某4、王某2、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给杨某2、王某1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故诉诸法院。 杨某4辩称,担保属实,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 杨某2、王某1、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王某2、陈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兰州银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杨某2、王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66343.1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杨某4、王某2、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杨某2、王某1、张某、何某、杨某3、屈某、李某、杨某4、王某2、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国栋 二○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宁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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