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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延欣
联系方式:029-87955021
注册时间:2010-08-02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3号陕西航空工业局宾馆混一楼一层1号
简介: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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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一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民终11502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航服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鑫航服务公司无须支付朱一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94.05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一平承担。事实和理由:劳动合同到期后,朱一平明确向鑫航服务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合同。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的论述和分析有误。朱一平已经在5月份向用工单位和鑫航服务公司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经认可接受,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形成并确定。一审法院采纳朱一平在6月28日的意思变更,从而否认鑫航服务公司一审期间的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朱一平在鑫航服务公司工作多年,且已经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其对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十分熟悉,每次合同到期都是提前一个月进行征求意见,但是在合同到期前鑫航服务公司并未收到朱一平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任何意思表示。朱一平虽然在2019年6月28日向部门主管短信通知续签的意思表示,但是鑫航服务公司并未收到任何表示续签的意思表示,朱一平也未到用工单位或者鑫航服务公司办理任何手续。鑫航服务公司只能按照朱一平原有的意思表示,按照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处理。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系因朱一平不同意续签而到期终止,鑫航服务公司无需向朱一平支付经济补偿金。 朱一平辩称,其自2012年7月开始在鑫航服务公司派遣的用工单位中航工业计算所四车间工作,至2019年6月底工作已满7年。2019年5月其向用工单位领导抱怨工作强度大,身心疲惫,口头表达辞职意向。2019年6月下旬,经过再三考虑,决定与鑫航服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6月28日,在电话里与用工单位领导表达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发送短信将要求续签的意思表达发送给用工单位领导,用工单位领导回复需要联系人力资源部后给予回复。2019年7月2日,其携带续聘申请来到用工单位,找到用工单位领导签字批准,领导回复需联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以合同已经到期为由将其退回至鑫航服务公司。后其与鑫航服务公司多次沟通,被告知无法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其办理离职。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航服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鑫航服务公司无须支付朱一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94.05元。本案诉讼费用朱一平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鑫航服务公司与朱一平于2012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朱一平为劳务派遣员工。2017年7月1日,鑫航服务公司与朱一平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朱一平被派遣到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第六三一研究所从事电装工艺工作。2019年6月30日《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鑫航服务公司与朱一平确认,朱一平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899.15元。《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到期前,朱一平因病对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未明确态度。2019年6月28日,朱一平明确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未果,致成纠纷。朱一平遂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0年4月7日,仲裁机关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73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94.05元”。自2012年7月至2019年6月鑫航服务公司与朱一平劳动关系终止,朱一平在鑫航服务公司连续工作年限为7年。本案审理中,鑫航服务公司称因用工单位六三一研究所系涉密单位,朱一平离职时曾向用工单位提交脱密申请。鑫航服务公司在给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该脱密申请。郭欣2019年7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所涉“不续聘情况说明、职工离所通知书”鑫航服务公司亦未提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为:1.《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到期后朱一平是否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鑫航服务公司应否向朱一平支付经济补偿金。1.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到期后朱一平是否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问题。(1)鑫航服务公司与朱一平2019年6月30日《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到期,用工单位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第六三一研究所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通知书”,通知朱一平“朱一平决定201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不再和我所续签”,但用工单位关于“朱一平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陈述证据证明;(2)“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30日,鑫航服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为2019年6月6日、7日和11日,时间顺序也不对;(3)根据对鑫航服务公司提交证人证言进行分析,朱一平在2019年6月28日明确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这与鑫航服务公司提交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相悖;(4)鑫航服务公司主张朱一平离职时曾向用工单位提交脱密申请,但其在给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该脱密申请。故鑫航服务公司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鑫航服务公司多次询问朱一平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但朱一平始终以个人原因为由拒绝续签”的事实主张证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鑫航服务公司在其与朱一平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朱一平续签劳动合同。2.鑫航服务公司应否向朱一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鑫航服务公司决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期满后不再与朱一平续签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朱一平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为27294.05元(3899.15元/月×7个月)。综上所述,鑫航服务公司关于不向朱一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朱一平经济补偿金27294.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鑫航服务公司委托用工单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鑫航服务公司与朱一平均认可朱一平表达续签和不续签劳动合同都是向用工单位表达。朱一平2019年5月底因病向用工单位口头表达过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又于2019年6月28日向用工单位领导表达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春梅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郭振祥 书记员师丹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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