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牛向华
联系方式:13002996600
注册时间:2006-04-29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1407室
简介: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集成、设计、安装、技术服务;电子、机电安装、市政照明、消防、机房、防雷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筑装饰、装修、防雷设计;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元器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吴昊与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03民初15878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昊与被告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恒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昊、被告北斗恒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卜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约定工资标准和国家规定计发2017年3月至判决之日损失的工资收入165000及拖欠工资的赔偿费用412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540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克扣工资3484.02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71.0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原告在失业期间无法申请失业、医疗保险损失53280元,再次失业损失赔偿23600元;5.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造成的个税、滞纳金损失;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至6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8097.5元、延时加班费178.62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及高温补贴330元,交通通信费186元;8.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80元;9.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总和五倍的赔偿金25960元;10.诉讼费及相关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入职被告处,月工资5000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按照规定与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保,且存在克扣工资行为。2017年6月24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给原告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被告明显做伪证的情况下,于事实和法律不顾,做出有失公允的裁决,恳请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尊严。 被告北斗恒星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原告所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克扣和拖欠工资,均不成立。原告诉请4、9无法律依据,原告所主张休息日加班费8097.5元和延时加班费178.62元,均与事实完全不符。原告的诉请依法均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邀请函、网页截图、邮箱截图、参会回执、专场招聘会邀请函、招聘现场照片、QQ记录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予确认。 2.原告提交的证据幻灯资料文本,原告据此主张存在加班事实。该文本资料并不具备原告所主张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3.原告提交的证据通讯录,无法体现来源,对原告据此证明其在职职务为人事专员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4.原告提交的入职前工资单、工资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 5.原告提交的2018年11月28日西安杰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解聘通知书系原件,加盖有西安杰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6.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经核对,与原告所提交的2017年6月考勤记录内容相一致,均予以确认。 7.被告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单为原告本人签署,对被告主张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辞职,并于当天获被告批准的事实,予以确认。 8.被告提交的岗位制度、招聘制度、考勤制度,未同时提交已向原告公示的相关证据,不予确认。 9.被告提交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书、(2013)雁民初字第07509号、(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2015)陕赔民申字00686号、(2019)陕0116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7173号民事裁定书,均为生效法律文书。 10.被告所提交的智联招聘简历、前程无忧简历、合同、发票可与原告自认其于2017年3月入职的事实形成证据链,对被告据此主张其常年通过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网络平台招聘员工,原告于2015年4月、2017年2月分别向上述平台投简历,2017年3月27日,原告通过被告公司审核入职。但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被告发现原告在当期求职简历中自述“2011年至今”就职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汉咨询公司与原告的真实工作经历并不相符的事实,均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常年通过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网络平台招聘员工,原告于2015年4月、2017年2月分别向上述平台投递简历,在当期求职简历中,原告均自述“2011年至今”就职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汉咨询公司。2017年3月,被告公司通过对原告的入职审核。2017年3月2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人事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共向原告支付3笔工资,分别为4月工资4747.54元、5月工资3855.40元、6月工资2913.04元,其中:4月工资中含补发3月工资836.12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8.58元,迟到扣款50元;5月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10.99元,迟到、请假扣款133.61元;6月工资中含返还5月扣款50元,补发休息日加班工资3天(加班时间为4月22日、5月20日、6月3日)。2017年6月21日,原告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申请辞职,当天获得被告批准。2018年6月15日,原告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将被告诉至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碑劳仲案字(2018)595号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庭审中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入职陕西明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月11日离职,离职后,原告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2年7月入职陕西广电网络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9月10日离职,离职后,原告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雁民初字第07509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入职西安广城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23日离职,离职后,原告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原告入职西安秦骊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双方产生争议,又形成(2018)陕0104民初7173号民事案件。上述履职经历,原告并未在求职简历中如实陈述。 又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后,2017年10月9日入职西安掌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原告又入职西安杰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西安杰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未能提交离职证明无法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01.78元; 二、被告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昊返还扣发工资133.61元; 三、驳回原告吴昊之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东燕 人民陪审员岳为 人民陪审员金国莉 二O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柳
判决日期
2020-12-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