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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064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斌全
联系方式:0735-2612533
注册时间:1981-12-19
公司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白沙街6号
简介:
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加工、销售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的铅锭、锌锭、钼精矿、铋锭、钼铁、钨铁、氧化钼、萤石、铜、锡对外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安装(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运输;矿冶物料及矿产品分析检测。(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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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10民辖终126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集团),原审被告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晟矿业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合金集团上诉称,其已申请追加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二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永文 审判员陈学 审判员眭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梅璐 书记员朱丹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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