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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轶
联系方式:0631-3850536
注册时间:2004-04-13
公司地址:威海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村
简介:
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构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筑物加固维修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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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爱与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405民初1582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甲爱与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路桥公司)、益阳市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建筑公司)陈志强、罗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被告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通路桥公司、腾辉建筑公司、陈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甲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926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92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签订了水稳料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台儿庄雷草至运输道路水泥稳定土层及基层水温材料,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2019年11月24日,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的该工程负责人陈志强及被告德通路桥公司的该工程项目部经理罗成向原告出具了下余981076元运输款的欠条。后被告腾辉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运输款。经查,德通路桥公司将该段工程转包给被告腾辉建筑公司。另原告根据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的指示为其照看工地、缴纳电费等支出11600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运输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92676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德通路桥公司未出庭,书面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已经在诉状中提出,其系于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我公司与原告并不相识,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关系,也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与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加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身上,不能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我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我公司系恶意诉讼,我公司将依法向原告提出索赔诉讼。原告明知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仍要起诉我公司,明显是对诉权的滥用,恶意十分明显。并且原告还查封了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展付款业务,给我公司的声誉和财产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公司将针对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依法向原告提出控告并主张损害赔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腾辉建筑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陈志强未出庭,未答辩。 罗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已经在诉状中提出,其系于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我与原告并不相识,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关系,也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与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加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身上,不能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我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我在被告腾辉建筑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的签名系见证行为。我在原告向腾辉建筑公司索要运输费用时,知悉了双方的欠款情况。为了明确双方的欠款事实,我作为见证人在双方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上签名。该行为并不代表我愿意承担该笔欠款的还款义务,也不代表我愿意为该笔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不是适格的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被告陈志强代表被告腾辉建筑公司与原告李甲爱签订水稳料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腾辉建筑公司委托原告将其工程所需的水稳料由项目部指定的华厦水稳站运送至S234第四合同段的工程现场。合同签订后,原告李甲爱按照约定履行了水稳料的运输义务。2019年11月24日,被告陈志强向原告李甲爱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台儿庄雷草至水稳料运输款(2019.7.19至2019.11.21)玖拾捌万壹仟零柒拾陆元整,¥981076.00元。益阳腾辉劳务公司陈志强”。2019年11月25日,被告罗成在该欠条落款处亦签名。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台儿庄雷草至由被告德通路桥公司承建,被告罗成系被告德通路桥公司在该项目工程的负责人。被告德通路桥公司将其承建的该工程转包给益阳远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益阳远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腾辉建筑公司,被告陈志强系被告腾辉建筑公司在该项目工程的负责人。截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德通路桥公司与益阳远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仍未结清,被告腾辉建筑公司仍欠原告运输款28107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益阳市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运输款281076元及利息(以2810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李甲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5元;原告李甲爱负担182元,被告益阳市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广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珍珍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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