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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联系方式:15901598086
注册时间:2005-01-12
公司地址:凌源市凌河大街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在资质核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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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宏志、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2016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曾宏志因与被申请人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程金生、李玉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曾宏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查封案涉门市房时升华公司既没有转让,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该门市房属于升华公司所有财产,一审法院依法查封升华公司的财产行为合法;一审法院向程金生送达民事裁定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程序的规定;在一审法院查封门市房期间,程金生委托李云华将查封的门市房登记在程金生、李玉珠名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三)规定;一审法院查封后,升华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李建华分别在2015年2月3日、2016年9月6日、2019年7月2日三次出具声明、证明、说明称在法院查封之前门市房(房屋)未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亦未授权任何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公司已收到了法院对门市房查封裁定;升华公司、程金生、李玉珠将一审法院查封的门市房登记在程金生、李玉珠名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三)规定属于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二)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金生、李玉珠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应当判决驳回程金生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或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曾宏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娄秀娟 审判员林湧人 审判员陈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骆英宏 书记员韩笑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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