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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传保
联系方式:0760-23766128
注册时间:2009-06-30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83号
简介:
生产、销售:榨汁机、搅拌机、豆浆机、电热水壶、小家电用品、电器塑料产品、五金电器配件;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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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224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3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欠付货款118314元的1‰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000台蓝色果汁杯和1000台粉色果汁杯,货款合计126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缔约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货2000台果汁杯,被告应在2019年11月14日前向原告付清货款126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686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扫描打印件、《销售出货单》、转账记录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采购合同》扫描打印件载明2019年10月23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如下事项:1.被告向原告采购果汁杯共2000台,金额为126000元;2.原告发货15个工作日内被告付款;3.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付款,被告应立即通知原告,每延迟1天,被告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原告。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被告分别在合同的乙方、甲方处签名、盖章确认。《销售出货单》反映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货《采购合同》约定的2000台果汁杯,收货处有邵明签名。转账记录反映邵明于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邹传保转账7686元。 诉讼中,原告称《采购合同》是被告向原告发送扫描件后再打印出来的,故没有原件,并称邵明是被告的总经理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314元及违约金(以1183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元,保全费1145元,两款合计3943元,由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谭凯航 审判员黄宏图 审判员廖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洪文芳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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