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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步荣
联系方式:0931-7215040
注册时间:1994-04-05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
简介:
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的安装;钢结构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及销售;工艺水处理节能环保设备研发与应用;工业产品销售;EPC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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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坤与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104民初2186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坤诉被告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朱红艳,被告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440167元;此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16日,鑫鑫锅炉配件销售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黄坤,现已注销)与兰州市西固红星设备安装检修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更名为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青海省天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热力工程中热水锅炉及配套辅机安装工程以800000元的价格转包给鑫鑫锅炉配件销售部,并约定了工期及付款进度。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后被告在改制过程中,将原告涉案的全部债权交由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原告发过《企业询证函》以确认原告的债权,但却至今也分文未付。未付款2009.1.1—2020.8.1 期间的利息为44016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但被告出于种种原因,欠款至今未支付。经被告要求,原告于2020年就以上涉案款项向被告作出债权申报。 被告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黄坤诉求的货款800000元及利息440167元已过诉讼时效,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黄坤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16日,鑫鑫锅炉配件销售部(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权利义务由经营者黄坤继受)与兰州市西固红星设备安装检修公司(现更名为;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鑫鑫锅炉配件销售部(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权利义务由经营者黄坤继受)为青海省天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锅炉房安装两台S××××-1.25-130/80-AII热水锅炉及配套辅机安装,工程造价为800000元,安装期限为50天。本工程自竣工交付之日起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内属原告承包范围内自身影响质量和使用的,原告进行无偿维修;如因使用单位原因造成的维修,则材料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原告只收维修材料成本费。2008年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坤的全部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8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佘占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蔓秋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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