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卫市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502执751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502民特34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1237万元,承担执行费42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506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卫市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安治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莹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