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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志方
联系方式:0429-2025268
注册时间:2002-11-15
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24号
简介: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及综合利用产品(精锌、铜、铅)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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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403民初2341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本人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事实和理由:本人于1994年3月因病到隶属于公司的职工医院就诊,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严重后果。2015年4月职工医院划归地方葫芦岛市卫计委管理,按照移交协议把历史遗留问题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原企业负责处理。2014年12月底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没有通知到我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我多次到公司信访办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医疗事故事项 并返回岗位工作的要求。公司于2018年6月恢复和补签劳动合同,并把我安排到公司安环部工作至今,补发了欠我的工资,并从2018年6月起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近期,我了解到个人养老保险从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断档问题,考虑到保险断档会对我退休后养老金有巨大影响,我多次到公司相关部门要求补缴,但至今仍然没有完成补缴。2020年7月,我申请劳动仲裁,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出劳动争议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企业不能无故损害我个人的权益,申请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部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笑言 人民陪审员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张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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