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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金财
联系方式:024-46814444
注册时间:2014-01-06
公司地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赵堡村北三家子51号1-1
简介:
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井工程、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门窗安装;水泵、电缆及配件、LED路灯、太阳能路灯、LED灯具销售;有机肥销售;锂电池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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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桓仁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22民初1451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本溪联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2108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6日和2015年7月16日签订《调节闸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合同所涉两项工程的施工,签订协议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后因洪水暴涨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后经双方协商,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清算,被告支付给了原告部分工程款100000元,同年九月份被告又就北龙湾酒庄附属工程找到原告施工,施工完毕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8000元,以上两次工程款共计338800元,被告仅支付了128000元,剩余210800元工程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但被告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艳娥 人民陪审员张树田 人民陪审员孙文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马晓彦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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