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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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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阿普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5执247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阿普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行审100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以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税社征〔2019〕1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截至2020年7月24日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0062.48元以及滞纳金6167.01元,合计16229.4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行政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已妥投,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佛山南海桂东支行尾数为2068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09月16日起至2021年09月15日止,实际冻结金额0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未到庭,被执行人当日未到庭,但于2020年11月13日到庭申报了财产,并表示已没有在工商注册地正常经营。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钟星亮 执行员许晓纯 执行员黄浩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叶璧华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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