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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吉宽
联系方式:18052686666
注册时间:2011-09-05
公司地址:兴化市兴东镇工业集中区南首18号
简介:
温室大棚(异型温室、玻璃温室、阳光板温室、连栋温室,单体大棚)设计、安装、生产、制造、销售及维修服务,护栏网、温室大棚配套设备(含温室加温、降温设施)生产、制造、安装、销售,喷滴灌、灌溉给排水设施设计、生产、制造、安装、销售,农业景观设计及施工、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农用基质、营养液、有机肥料、化肥、农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果蔬、食用菌种植、现代农业科技开发及技术推广服务,农业自动化设备、农器具设备、农业物联网设备研发、生产、制造、安装、销售,计算机控制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及服务,自有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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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佘静、汪前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302执365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佘静、汪前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13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立即支付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2516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汪前生名下的苏N×××××号机动车已经于2019年5月份过户至他人名下,浙A×××××号的机动车已经强制报废;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王庄村陈集葡萄产业园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 4、本院已经和其他案件共计冻结汪前生的工资80万元,但未到拨付条件。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9505.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佘静、汪前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沈金龙 审判员李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蔡为明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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