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冲
联系方式:0511-85598896
注册时间:2009-05-20
公司地址:镇江市京口区米山人家5幢102-103
简介:
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提供融资性担保;以及经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慧与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1执复124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陈慧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执异26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润州区人民法院查明,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联公司)与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迪公司)、镇江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达公司)、倪文林、刘云、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润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盛迪公司偿还农联公司借款本金1520000元及逾期利息;盛迪公司给付农联公司律师费76000元;文达公司、倪文林、刘云、陈慧对盛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农联公司的申请,该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1111执19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8月31日该院作出(2017)苏1111执198号执行裁定:终结该院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并在执行裁定中载明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2020年7月6日农联公司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1111执恢251号。 异议人陈慧向该院提出异议称,该院在(2017)苏1111执198号案件执行中,农联公司向该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8月31日该院以“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农联公司应当于二年内即2019年8月30日前再次申请执行,但农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7月6日,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请求该院撤销该院(2020)苏1111执恢251号案件。 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在该院(2017)苏1111执19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农联公司向该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该院作出了(2017)苏1111执198号执行裁定,农联公司应当自收到该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农联公司的执行申请时效期间自收到该执行裁定书之日即2017年9月2日重新起算,农联公司应当至迟于2019年9月2日之前再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农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7月6日,已然超过二年执行申请时效期间。异议人陈慧作为该院(2020)苏1111执恢2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所提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在该院(2020)苏1111执恢251号案件(执行依据:(2015)润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陈慧不予执行。 复议申请人陈慧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原审法院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终结执行”,本案既然不符合恢复执行的立案条件,就应当回到该立案之前的状态即“执结执行”。执行结案方式“不予执行”的对象限于仲裁等类非诉讼法律文书,本案的执行依据系民事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原审异议裁定不应裁定“不予执行”,而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据即原审法院(2015)润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系“套路贷、虚假诉讼”。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异议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陈慧的复议申请,维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执异2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于竞 审判员章晓东 审判员司马仲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覃嘉茜
判决日期
2020-12-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