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锐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802民初78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锐华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暂计782000元。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林化加油站旁,合同履行地也在被告处,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宏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萌萌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