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33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武安
联系方式:13937110560
注册时间:1993-08-12
公司地址:郑州市政七街23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堤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养护与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养护与管理;公路工程养护与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建筑材料的销售;防汛工程;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展开
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211民初1700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丽娜及第三人王莲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丝,被告焦丽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莲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7)年豫0211执异36号执行裁定认定的原告账户存款53×××00元归原告所有,判决不得执行并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该存款53×××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王莲慧就“开封铁底河(杞县段)治理工程”形成实际施工合同关系。该工程双方已于2013年6月3日前结算、支付完毕,除第三人尚该负担小额费用外,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2017年6月16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在未对原告做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扣划原告银行账户资金53×××00元。原告经了解得知是因被告与第三人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而扣划,原告遂对此错误执行提起异议,并提交与第三人的相关结算凭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针对原告的执行异议,经审查做出(2017)豫021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以扣划原告账户中第三人工程款,第三人下落不明,原告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异议。原告不服该裁定,遂依法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2017)豫02执复81号执行裁定,该裁定明确原告针对法院扣划其的53×××00元主张的是实体权利,足以阻止、对抗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裁定撤销(2017)豫021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做裁定。 该案发回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又仍以原裁定的理由做出(2017)豫0211执异36号执行裁定,再次驳回原告的异议。为此,原告特提起此异议之诉。依照法律规定,存款人(单位)对其银行账户资金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执行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件中,却扣划原告账户资金,资金权属明确,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即便被告或执行法院认为第三人对原告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未裁定冻结并通知原告,径行扣划,显属滥用职权。原告本凭银行账户便勿需另行举证,被告及执行法院应对其申请、扣划行为负举证责任。而执行裁定却以第三人下落不明、双方账目不清为由,认为原告举证不足,实为本末倒置。既然第三人下落不明、双方账目不清,被告及执行裁定何以证明原告的银行账户资金属于第三人。综上,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系典型的违法执行、错误裁定。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焦丽娜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与第三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立案审理时已申请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金明法院2016年4月25日下发了(2016)豫0211民初9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第三人工程款停止支付,已向原告送达,并由原告负责人签收,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原告下发了(2016)豫0211执字937-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豫0211执36号裁定书,原告为逃避债务提出执行异议,金明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现原告又提出异议之诉,至今双方对工程款没有结算,原告自称金明法院扣划的53×××00元为管理费的说法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2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莲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丽娜借款1200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焦丽娜申请向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豫0211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王莲慧在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0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2016)豫02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焦丽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莲慧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水利局分四次共向原河南牟山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共计1695723.9元,原河南牟山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拨付给王莲慧共计工程款100多万元,下余5万多没有支付给王莲慧。本院作出(2016)豫0211执字第9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莲慧在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53×××00元。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该款项为被执行人王莲慧所承包项目的工程服务费,应为该公司所有。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豫021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开封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开封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豫02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金明区法院(2017)豫021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发回金明区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021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17)豫0211执异36号执行裁定认定的原告账户存款53×××00元归原告所有,判决不得执行并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该存款53×××00元。 另查明,开封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6日与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牟山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由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铁底河(杞县段)治理工程”,签约合同价2128035.21元。后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王莲慧并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王莲慧按工程结算总价给付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2.5%的工程服务费。该工程开封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分四次共向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1695723.89元。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分十次共向王莲慧及王静珍拨付工程款1596630元,向国家交税10560元和33000元。另根据(2017)豫0212民初175-186、194-20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豫02执复22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该工程发包方未拨付的工程尾款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因郭智伟、高伟与王莲慧民间借贷纠纷案,连同王莲慧实际施工的发包方另一工程尾款共计87万元一并扣划
判决结果
确认(2017)年豫0211执异36号执行裁定认定的原告账户存款53×××00元归原告所有;同时不得执行并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该存款53×××00元。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昆 审判员牛清林 审判员张富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吕鑫
判决日期
2020-12-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