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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广忠
联系方式:0710-3270999
注册时间:2002-09-18
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玉龙湾天骄广场6号楼10层*
简介: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政府采购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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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均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2823民初2503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维均与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运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维均诉称,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招标人,对巴东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1月30日,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取得巴东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PPP项目,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巴东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PPP项目》。2018年1月25日,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东县自来水公司成立被告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由被告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承继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巴东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PPP项目》。2018年1月29日,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巴东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PPP项目》。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巴东县金果坪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基施设施改造项目的工程转包给被告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湖北省恩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恩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又转包给被告王运洪。 2018年7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王运洪(甲方)签订《巴东金果坪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金果坪场外污水收集管网和集镇区域内雨水管网工程,工期为150天,责任人在签订本责任书后向公司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先交纳陆拾万元,剩余额度在第一次拨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留。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保证金60万元,并进场施工。201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我于2019年4月27日与刘维均办理了巴东县金果坪乡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结算,我应退还刘维均施工保证金60万元。支付工程款744726.00元和退场后转让留下的安全挡牌、井盖及部分材料款68219元,合计1412945.00元。我定于保证金60万元,从2019年8月1日起,按月息两分向刘维钧支付,保证金于2020年1月31日全部退还,余欠工程款及转让材料费812945元于2020年6月30日全部付清,若不守信自愿承担给刘维均造成的各种损失。”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足额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 综上所述,涉案工程项目经七被告先后承接后陆续转包,最后由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和保证金的本息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上述请求。 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原告刘维均签订过合同,且本案不是单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恳请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正灿 人民陪审员向仕文 人民陪审员郑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谭阳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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