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均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2823民初250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均与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运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均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维均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长邓正灿
人民陪审员向仕文
人民陪审员郑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谭阳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