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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宇锋
联系方式:13991200015
注册时间:2002-09-16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3号
简介:
经营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广告业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业务;出售、出租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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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与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民终12892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以下简称曲曼美容院)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愿景物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曲曼美容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六项,在一审判决第一至六项的基础上,判令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连带赔偿曲曼美容院一审未支持的各项损失共计416828.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火灾事故发生给曲曼美容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曲曼美容院已经在自己的举证能力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曲曼美容院作为火灾事故的受害人,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作为起火点设备的设计、施工、运营及维护者及管理者,均应当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火灾事故产生损失共计492350.7元,一审认定75522元,剩余416828.7元,亦应由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连带赔偿。2017年10月、11月两个月的经营损失193149元,经营损失作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而本案中,曲曼美容院作为正常的经营者,营业收入稳定可预期,且该损失按照2017年3-9月营业收入的平均值扣除10-11月营业收入后计算得来,已经考虑到兼顾各方利益的因素,应属在合理范围内主张预期损失。另外,经营损失均有原始凭证佐证,曲曼美容院作为小规模纳税适用定额征税,纳税凭证与核定营业收入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因此就否定曲曼美容院的相关损失,故该部分主张应予以支持。曲曼美容院店面才装修不久,此次装修确因火灾引起,有火灾改造预算单、《明峰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且上述文件中明确载明是“因失火改造”预算单中亦有明确的结构位置、数量单价等信息,足以认定其装修范围,均为真实发生,不应仅因没有转账凭证及发票就否认该事实的存在。毕竟曲曼美容院仅是一家个体美容院,一审法院要求受害人对上述损失的证明达到非常精确的地步,实为对曲曼美容院施加了过重的负担,且曲曼美容院也无法预测火灾会发生,而特别保留各项证据,一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致使公正难以实现,也与侵权归责理论中保护受害人的发展趋势相悖。曲曼美容院作为预付费制消费美容院,员工皆是多年培养的技术性人才,且多是其所在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曲曼美容院积极避免损失扩大,在外租房过渡,虽经营业绩断崖式下跌,但仍勉力维持,在外租房过渡产生的租金24000元,应当予以赔偿。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因火灾事故造成曲曼美容院无法使用已承租的房屋,该房屋租金61200元应当作为损失,并非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亦应予以支持。三、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应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审查确认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损失。本案中,虽然曲曼美容院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曲曼美容院的损失与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侵权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已经证立,即使现有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也不应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否认曲曼美容院营业收入损失获得赔偿的合理性,况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曲曼美容院也已向物业负责人程仁杰递交了《店面损失清单汇总表》,程仁杰已经予以确认,故相关损失应于赔偿。 愿景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曲曼美容院的上诉。从火灾认定书来看不存在曲曼美容院诉称的损害事实,据愿景物业公司事后得知曲曼美容院所遭受的水灾浸泡是因为所在房屋的质量引起的,与火灾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曲曼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经营法律规定及消防规定合法经营,私自将销售的产品堆放在经营场所消防箱等,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与曲曼美容院没有直接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失没有基础事实。根据物业公司与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在物业服务中对火灾等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此约定是双方的商事主体明确的约定,而且曲曼美容院也是商事经营主体,应优先一般的民事优先适用。 电信西安分公司辩称,电信西安分公司对于本案涉及到的火灾及曲曼美容院次生出来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法院一审判决了,电信西安分公司服从法院的判决。电信西安分公司认为曲曼美容院的上诉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曲曼美容院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核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火灾事故并非因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设备电气故障引发,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其一,本次案火灾发生于2017年10月10日2时许,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发生于2时08分,火灾的形成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然而据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事故管理平台记录显示,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通信设备退出时间为当日2时18分许,即火灾事故发生至少10分钟后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的设备才退出服务,由此可以推断火灾发生时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设备正常运行不存在电气故障,不可能引起火灾发生。其二,火灾发生于弱电井中,而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在弱电井中所使用的光缆是由石英制成的光纤组成,不能通电亦不可燃烧。且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在起火点并未放置任何设备,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不具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其三,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对其所有的设备尽到了日常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和10月7日对安装在高山流水星币传说小区的通信设备、线路进行日常维护和巡检,并不存在火灾隐患。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尽到了应尽的主意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火灾不可能由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的设备和线路引起,曲曼美容院遭受的火灾事故与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其对火灾的发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曲曼美容院未就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担足够的证明责任,其所列火灾损失系自行核算,一审中所提供证据自相矛盾,曲曼美容院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应予以支持。第一,一审中,曲曼美容院所列损失金额多为自行核算,损失计算缺乏客观、直接的证据作为其核算的依据和相应凭证,索要金额随意,重复计算损失项目,无法认定曲曼美容院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真实存在且正当合理。首先,曲曼美容院预期的营业损失应当以正常营业期间日常营业流水作为预期损失的参照标准,曲曼美容院自制的表格并不能足以证实其营业时间内交易的真实发生,更不足以作为预期利益损失参考的标准。其次,曲曼美容院所主张的装修费用仅提供了装修合同与收据,而转账凭证、费用发票这些最能证明交易发生的直接证据却无法提供,一审法院据此不予认定装修费用合理合法。再次,一审中曲曼美容院提供的损失证据,大多为自行核算,其核算的损失金额存在多处重复计算,且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一,以美容仪器损失为例,曲曼美容院对设备索要维修费用的同时,又按设备按原价索要赔偿,此系重复主张。其二,在统计损失设备时随意增加损失设备数量,每日仅有8人到岗工作的店铺,火灾受损考勤机却有18台之多。可见,曲曼美容院自行核算的损失结果具有极大随意性,不应作为赔偿的依据予以考量。最后,曲曼美容院应当负担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义务,然而不论购置物品费用、维修费、保洁费、装修费、租房费用皆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亦没有转账记录,支出是否实际发生、具体金额是否真实均无法认定。第二,火灾发生后曲曼美容院理应固定火灾现场并经法定价格鉴定机构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其所主张的损失数额缺乏相应的证据,不应予以认可。如前所述,曲曼美容院对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没有任何具有强大证明力和说服力的证据作为其计算的依据,比如装修的花费是否与火灾所受损失相当,所计算的营业损失与其实际交易流水是否相符,从曲曼美容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均不能确定。民事赔偿应基于填平规则,填平规则只是消除受害一方实际的经济损失,而非鼓励受害一方以此获利,亦非对侵害一方的惩罚,曲曼美容院所主张的损失应当具有相当性。曲曼美容院应就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足够的证明或寻求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评估,若其无法承担其应当负担的举证责任,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认可。综上,曲曼美容院未就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担足够的证明责任,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辩称,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认为不应支持上诉请求,而应将此案发回重审,从而驳回曲曼美容院对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的起诉。一、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联通一审不应列为被告,对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应驳回。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将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认定为火灾责任人。火灾案卷中的调查笔录、勘验材料、照片等资料,尤其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提及引发火灾的责任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楼层并无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的电气设备。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表示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且认定起火部位为一至四层强弱电井。而该起火部位根本没有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的电气设备,足以表明火灾与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毫无关联。因此,应驳回曲曼美容院对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的起诉。二、起火部位一至四层强弱电井由多家共用且未分隔,当然不能排除其他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部位一至四层强弱电井由多家共用且未分隔,消防、照明、监控、门禁、报警等电气设备线路均布设其中,产权人包括物业、开发商、业主、电力等。即使以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确定责任主体,也应将所有可能的主体均列入。而且,布设强电设备及线路的单位存在引发火灾的更大可能。既未列全引发火灾主体,却又判决未在起火楼层放置电气设备的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理与法不合。三、曲曼美容院同时起诉多家不合逻辑,各家设备不可能同时起火,更何况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在起火楼层无电气设备,不应作为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相关主体均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案中,既无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引发火灾的证据,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在起火部位也未放置电气设备,根本不应作为被告。而且,在起火楼层放置设备的几个单位的设备不可能起火,多家同时担责违反逻辑和常理。四、曲曼美容院并未提供赔偿项目及损失金额与火灾存在关联的有效证据,其起诉和上诉均应被驳回。曲曼美容院并未提供火灾前具体物品放置在案涉房屋的证据。只有提供火灾发生前案涉房屋中存在具体物品的有效证据,才具备主张损失赔偿的可能。而曲曼美容院一审并未提供此类必要证据。更未提供所谓物品及房屋装修使用程度及折旧的必要证据。一审中,曲曼美容院并未提供案涉房屋装修及其中放置具体物品的有效证据,更未提供房屋装修、物品使用程度及折旧的有效证据。既然未提供此类证据,其所主张的损失当然不能支持。未提供物品被浸泡的原因及与火灾关联性的证据。曲曼美容院虽声称物品被浸泡,但未能提供被浸泡的时间、原因及其真实性的证据,更未提供其与火灾之间关联性的证据。未提供房屋装修及所谓物品受损程度、损失及各项修复费用的核实、评估、鉴定等必要证据。即使因火灾导致曲曼美容院损失,曲曼美容院事发后应立即统计受损物品,委托相关机构对受损程度、残值、损失及修复费用等进行核实、评估、鉴定。而曲曼美容院根本未有上述操作,所谓损失并无证据。曲曼美容院主张的所谓经营损失请求不合理,不能成立。因为曲曼美容院主张的所谓经营损失属于毛收入,其中包括投入或需要支出的物品、人力、管理及税费等成本。既然没有经营,当然没有上述投入或支出,却要求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凭空承担,不能成立。曲曼美容院所谓的装修费用诉讼请求,无有效依据,未提供与火灾的关系及相关认定的依据,无相关工程合同、工料清单、监理、审计等有效证据,也无正式发票,其该项请求没有依据,不应支持。五、愿景物业公司对火灾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火灾发生之初,业主向愿景物业告知而被无视。消防监控室火灾发生时无人职守。直至商铺浓烟冒出,外街保安才看到。消防监控设备年久失修,经专业单位提醒仍未维修更换,导致火灾蔓延。电井内每层之间本应隔离而未隔离,火从一层直烧到顶楼,导致损失急剧扩大。每层电井桥架之间也未隔离,导致火势也在平面蔓延。六、曲曼美容院在上诉状中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诸多事实认定不清,却又仅要求法院改判,两者存在严重矛盾。只有一审法院存在少量的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才有可能予以重新认定并改判。既然曲曼美容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如此多的认定事实不清之处,就应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而其又未提出此项请求,明显存在严重矛盾。仅以此来看,其上诉主张也无法成立。另外,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未提出上诉并不等于完全认同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综上,曲曼美容院不仅随意起诉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且各必要环节均无关联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有效证据,反而存在诸多虚假不实、自相矛盾、有违常理的所谓证据和陈述,于法于理均不应支持。 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已经就曲曼美容院的真实损失情况进行了认定,曲曼美容院主张的额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曲曼美容院主张的经营损失的依据仅仅是其自行制作的报表,且不能提供相应纳税凭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排除虚假伪造的可能,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不应当予以支持。曲曼美容院主张的装修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装修的范围,也不能证明本次装修内容与火灾损害有直接的关系,且未提供实际支付该等装修款项的转款凭证及发票,其举证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不应当予以支持。曲曼美容院主张的在外租房的费用,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就其金额予以认定并支持,系重复主张,同时其提供的两份《故乡沃顿酒店长包房协议书》落款均未盖章签字,其是否真实合法生效存疑,且没有提供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租房事实及真实租金金额,不应予以支持。曲曼美容院主张的退还房租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支持其上诉请求。此外,即便曲曼美容院主张退还房租也应当单独向收起房租的物业公司主张,而不应当要求广电公司退还其租金。二、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并非本次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人,而是受害者,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地点并没有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的电气设备,火灾事故认定书也并未认定责任人及引发火灾的明确原因,据此要求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毫无依据。三、曲曼美容院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所谓损害事实及损失数额与火灾事故及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存在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曲曼美容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赔偿曲曼美容院损失376334元;2.诉讼费由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承担。在庭审中曲曼美容院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赔偿曲曼美容院损失492350.7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2日,西安高山流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流水公司)与陕西丽雅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位置:西安市高山流水星币传说星币金街商业东二环的4层9-110401-001号商铺,用途为丽雅公司经营曼诗贝丹品牌的美容院。租赁期间未经高山流水公司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经营的商号以及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类别或商品品牌……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等内容。2014年9月16日,丽雅公司与愿景物业公司签订《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愿景物业公司向丽雅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曲曼美容院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报告显示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于2016年8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龙志学,经营场所为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北路星币传说9号楼401室。2017年11月13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碑林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2时08分,起火部位为高山流水星币传说9号楼一单元弱电井的一至四层,起火原因可排除物质自燃、雷击、使用明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2018)陕01民终902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均系上述弱电井内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设计、施工、运营及维护者。愿景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曲曼美容院对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了相应收款收据,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具体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曲曼美容院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虽然租赁合同系丽雅公司所签,但根据曲曼美容院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曲曼美容院的经营场所为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北路星币传说9号楼401室,系本案火灾事故的所在区域,故曲曼美容院应为本案适格原告。因本案火灾事故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碑林大队认定为,“……起火部位为高山流水星币传说9号楼一单元弱电井的一至四层,起火原因可排除物质自燃、雷击、使用明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均系上述弱电井内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设计、施工、运营及维护者,在不能充分证明免除火灾责任的情形下均应承担责任。愿景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者,附有保障小区弱电井的安全责任,故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曲曼美容院主张的损失,根据曲曼美容院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1、2017年3月24日销售单,载明购买单位曼诗贝丹东二环店,其中润养精华液4盒,单价1280元;回春贴3盒,单价498元。2017年2月19日销售单载明,购买单位曼诗贝丹东二环店,鱼子酱发套盒5套,单价2980元。2017年3月30日销售单载明,购买单位曼诗贝丹东二环店,多缤纷生物活化套4套,单价5980元。曲曼美容院主张损失润养精华2盒,共计2560元;回春贴3盒,共计1494元;鱼子酱大套盒5盒,共计14900元;朵缤纷4套,共计23920元。对上述损失共计42874元予以确认。2、曲曼美容院主张的院用设备,其中联想一体机5250元购买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考勤机298元收款联显示购买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火灾发生时间为2017年10月,故对该损失予以确认。关于曲曼美容院提交损失中主张的卷闸门电动机损坏、卷闸门损失,与其2017年11月7日收款收据载明换电机2000元、2017年11月8日换防盗门1000元损失,系重复主张,对换电机2000元、换防盗门1000元予以认定。创维液晶电视购买时间为2015年1月、EBOX美容仪、减肥仪、远红外线灯、坐灸仪等购买时间为2015年3月,RF胸部仪器购买时间为2016年12月,曲曼美容院对此损失未申请鉴定,对主张的数额不予确认,且根据曲曼美容院主张的仪器维修票据,对EBOX美容仪、坐灸仪、减肥仪等进行了维修,花费1300元,对RF胸部仪器维修花费5800元,一审法院对维修费用予以认定,对曲曼美容院主张的仪器原价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其余曲曼美容院主张的院用设备损失主张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确认。关于曲曼美容院主张的保洁费用5000元,提交了相关收据,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确认院用设备等损失20648元。3、关于曲曼美容院主张的在外租宾馆的费用,根据曲曼美容院提供的长包房协议书,两个月租房费用为12000元,予以支持。关于曲曼美容院要求的退还房租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4、关于曲曼美容院主张的经营损失193148.7元,系曲曼美容院自行制作报表,未提供纳税凭证,不予确认。5、关于曲曼美容院主张的装修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装修的范围,未提供实际转款凭证及发票,故对装修费用不予确认。上述损失共计75522元。愿景物业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移动通信西安分公司、联合网络西安分公司、广电网络西安分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损失15104.4元;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损失15104.4元;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损失15104.4元;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损失15104.4元;五、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损失15104.4元;六、驳回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685元,由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承担7382元,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各承担260.4元(该款项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已交纳,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部分应同上款一并支付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2元,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已预交,由西安市碑林区曲曼女子生活美容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琪 审判员师婷 审判员卫婉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明明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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