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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256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义重
联系方式:18710812714
注册时间:2013-11-12
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旗远·锦上二期1幢1单元21层12102号
简介:
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施工;砂石料生产;金属结构制作安装、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公路、桥梁、机场、港口、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矿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设备销售及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一般经营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普通货物运输;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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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陕01执1697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之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二、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本金款15000000元及相应之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三、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15643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五、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2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0332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无大额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财产: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以北【土地使用权证号:潍国用(2014)第G053号】,面积为3539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2.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3、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以北,【土地使用权证号:潍国用(2014)第G053号】,面积为3539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全部债权,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现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牛晶琦 审判员孙哲 审判员王连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母仕文 书记员石佳媛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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