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冯世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03执31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与冯世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90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3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牌小车一辆(已轮候查封),其余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综上所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世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汪明秀
审判员李占阳
审判员尚荣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勇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