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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424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祥锐
联系方式:0937-6718910
注册时间:2008-11-28
公司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冶金厂区(雄关东路12A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黑色金属铸造;工业设计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再生资源加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镀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钢压延加工;钢、铁冶炼;橡胶制品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耐火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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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03执20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203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货款42452.33元、利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的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汽车一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兴文 审判员王雅琴 审判员王永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树伟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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