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03执20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203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货款42452.33元、利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的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包头市大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汽车一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兴文
审判员王雅琴
审判员王永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树伟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