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102民初82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822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0744.87元的财产。2019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79账户内的存款530744.87元。因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79账户内的存款530744.87元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79账户内的存款530744.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李海岚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伟
书记员黎冬宜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