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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联系方式:010-66568168
注册时间:2000-08-22
公司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简介:
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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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5227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裁定;2.依法对本案裁定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与案涉房屋分配相关之证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一、二审法院在裁定中认定案涉房屋是被申请人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期间为招募人才、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分配给其居住的住房,并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单位因为分房问题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一、二审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法取得案涉房屋并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受法律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不容侵犯。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占再审申请人资产的行为已经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不对其依法进行纠正,将使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将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再审申请人作为国有企业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一切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未能依法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再审申请人一审时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搬离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24号楼1703号房产,将前述房产使用权返还再审申请人;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占用上述房产期间的房产占用费1174428元(自2007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9月30日,计算方法详见附表);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并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占用上述房产期间产生的水、电、采暖、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无线网络、电梯及物业费用;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查明,案涉房屋是被申请人在案外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招募人才、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分配给其居住的住房。被申请人于1997年拿到房屋钥匙,并为此交纳过购房款。 另查明,经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撤销案外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日有关批复和财政部2003年1月9日相关通知及2007年1月26日和同年5月30日公司变更情况,案外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资产和人员整体并入划转至再审申请人处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李宝刚 审判员李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郝耀文 书记员侯雪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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