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孙爱文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5052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爱文及一审被告北京何镇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投嘉昱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与二审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强调认为涉案工程款总造价为1978400元,其已支付北京何镇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2141830.8元,其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其没有任何理由对北京何镇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其将工程口头转包给北京何镇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存在过失,但不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北京何镇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二审均未出庭指认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再审申请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尤其是不知欠付多少金额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定再审申请人对北京何镇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4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处理结果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李宝刚
审判员李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郝耀文
书记员侯雪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