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西脑包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07行初11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西脑包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其所列被告发生冲突,2020年4月29日,原告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撤诉后,另行诉讼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合议庭
审判长冯文刚
审判员魏录文
人民陪审员白双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波
书记员嫚日娜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