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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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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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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内0207行初8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依法于2019年9月2日向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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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诉称:本院在开展“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1952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包头糖厂)组织筹建,同年4月设计华资排污口,经批准使用排放生产污水。2005年华资排污口在国家“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登记备案,2011年11月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监制,并在排污口立碑标识,名称为“华资实业排污口”。 2009年至2019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近的华资住宅小区、草原轻峰机械厂宿舍、幼儿园、包头市第四十七中学、包头市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居民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华禹机械厂和铝业园区的生产污水、社区医疗中心的医疗废水、东兴火车站以北部分雨水等污水,没有接入配套管网进行集中处理,而是通过华资实业的污水收集管网,由“华资实业排污口”直接排入黄河,污染黄河水质。经内蒙古森艾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排污口每天排量为1079.325立方米。 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依法向具有监管职责的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内包东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150XXXXXXX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8月10日回复称,拟在铁路南伊泰大院内或附近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设备,已着手进行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该局于2019年4月17日再次发文说明,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工。但直至起诉前,该地区的污水处理工程仍未竣工,污水依然直排黄河,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仍处于被破坏的状态,社会利益受侵害的事实依然存在。 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之规定,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污水非法排入黄河的行为未能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生态环境和黄河水资源的严重破坏,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该局虽然回复了检察建议,但对本院提出的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建议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施,检察建议发出一年后仍未能治理污水非法排入黄河的行为,现实侵害仍在持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第一,包头市东河区华资住宅小区等污水排放问题上并不存在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针对华资地区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我局曾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终提出采用污水“提升外送”的处置思路,决定在铁路南伊泰大院内或附近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设备,污水经提升后由加通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以解决华资地区居民生活污水直排黄河问题。该项目方案获有关部门批准后,我局以包头市复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甘肃酒泉工程勘察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包头市新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前述合同均已履行完毕。通过公开招标,于2018年12月21日与中标单位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针对包头市东河区华资地区(磴口水源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在华资地区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上,我局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不存在对污水排放放任不管、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第二,华资地区居民生活污水现通过污水提升设备处理后方排入黄河,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该处污水直接排入黄河的情形已不存在。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的包头市东河区华资地区(磴口水源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虽尚未完全竣工,现仅余地面平整等收尾工作,但主体工程已完工,污水提升设备建成并已运行,现已阻止了华资地区居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黄河,有效解决了污水排放问题。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所述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我局已尽到了相应的监管职责。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终结案件审理申请书》,认为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积极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对上述地区污水处理工程的监管力度,2019年9月25日竣工完成华资地区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置工程,2019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包头市东河区华资住宅小区等污水已被截流提升至东河区铝业园区2号泵站,再由该泵站将污水提升至润通(原加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2020年7月29日,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华资地区生活污水收集提升泵站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后,日均污水处理量约600吨-700吨。公益诉讼起诉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多次到“华资实业排污口”实地调查,目前未再发现污水直排黄河的现象。通过本案诉讼,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基本实现,终结本案审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诉讼程序,为节约行政、司法成本,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终结案件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王栋 审判员冯文刚 审判员魏录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文君 书记员马丽琴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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