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02执209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5584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6000元,以及受理费4069元、执行费703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17.85元,扣除执行费,剩余案款已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0年11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琪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