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02执2096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5584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69元、执行费7039元,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琪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