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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方式:0755-83214575
注册时间:1993-03-30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具体按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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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与张某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214民初128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张某辩称,审判长: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审判长:原告将事发经过进行陈述并举证。原代:2018年12月3日当天,被告在原告开设的期货账户留存了银行信息(位数为1357的银行卡),被告通过该银行卡在网上电子操作向原告的期货账户存入了7000元,但是因为原告系统应答迟到,重复的计入了2次,7000元的入金,等于实际被告存入7000元,但是系统计入21000元,当天晚上被告发现系统错误,迅速出金29800元,提取到尾号1357的银行卡中。12月3日上午9点5分被告存入7000元,存入之前其账户余额为8812.9元,因原告系统迟到应答,9点7分、9点12分分别重复了计入了2笔7000元的入账,9点36分被告从原告账户出金了29800元,造成原告账户现在是-13987.1元,这个过程中,是电脑智能系统后台操作,不存在人工操作。证据:1、被告在原告处开户登记资料集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银期协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开户期货账户(账号:×××.资金账户尾号为1357的银行卡),委托原告进行期货交易;2、交易结算单,证明2018年12月3日,被告在原告设立的期货的的账户余额为8812.9元,当日入金7000元,出金29800元,还原事情的事发经过,被告多转出将近14000元;3、银期转账用户事件,还原这个事发经过;4、单位账户对账单;5、银期转账业务回单2张;6、企业网上银行对账单;7、原告网络系统综合交易平台;证据3-7证据事实经过,2018年12月3日,被告转入7000元,但是由于系统应答错误,多计入2笔7000元,造成原告现在的资金缺口;8、EMS回单2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穿仓款,被告签收一份,拒收一份。审判长:原告,你放起诉的不当得利,根据你方起诉状和陈述中所表达的意思,应当指被告通过系统操作,向你方转入7000元,因为系统原因导致错误操作,导致一共存入21000元,之后被告将转入的款项转出,导致你方受到损失,是否属实?原代:属实。审判长:被告只操作过一笔转入资金,你提供的证据哪部分可以体现?原代:证据32页交易单中有出入金明细,是按日结算,当日只有两笔,一笔存入7000元,一笔出金29800元,反应的是被告当日全部的业务操作,33页,期货系统导入的事件经过,在中间2笔9点5分和7分,后面显示错误信息,反应记录错误的原因是迟到应答。审判长:用户事件账单上CTP是什么意思?原代:CTP应该是迟到应答的简称。我庭后3日内和中信期货公司核实该英文所表示的意思并提交法庭。审判长:原告方,你方向被告邮寄了相关文件,其中第一份是已经签收(他人签收2018年12月14日),有一份退回的(2019年1月23日)。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提交?原代:没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法庭确认事实】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判决结果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牛亚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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