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谷成荣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13081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谷成荣及一审第三人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鹏润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第三人提交的《简易劳动合同书》中谷成荣签名来源、且在鹏润达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并缴纳全部鉴定费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司法鉴定程序,仅以谷成荣单方面追认确认了该合同的效力,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简易劳动合同书》中谷成荣签名的来源无法查明,无论是谷成荣或者是泛华公司均无法说清楚实际签收合同的人是谁,作出无权代理行为的代理人身份不明,不存在对法律行为的追认。《简易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存在严重瑕疵,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及效力且形成时间存疑,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可能是泛华公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为免除己方责任而制作。(二)一审法院认定鹏润达公司系华盛珑悦工程项目的分包方及实际施工人,与事实不符。鹏润达公司所分包项目仅为华盛珑悦工程项目中的爆破工程(不含钻孔),而非整个华盛珑悦工程项目,挖孔桩不归属鹏润达公司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鹏润达公司与谷成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振华
审判员洪望强
审判员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国智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