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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48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联系方式:020-82801138
注册时间:2000-09-22
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岗丰村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题公园,别墅除外);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农业园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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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志、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2497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许伟志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建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梦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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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许伟志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重庆三建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错误。二审判决认定重庆三建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240万元,但一审判决将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代重庆三建公司向申请人付款的两笔50万元错误描述为分别支付150万元和50万元,重庆三建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也只能证明其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为1142万元。申请人与重庆三建公司在二审庭询中就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时出现重大错误,二审庭询后双方当事人均以代理词的方式向法官予以说明,要求二审法院就此事实予以纠正。但二审法院仍坚持按庭询中错误的认定,最终导致申请人凭空减少了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应收债权,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申请人所施工的涉案工程造价应为14713805.10元,而非一、二审判决认定的12360317.38元。申请人在一审期间曾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而主观臆断地作出认定,而二审判决以“许伟志在二审中并未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为由认定工程造价为12360317.38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中申请人在一、二审均主张了电费、柴油费、租赁发电机费用,而一、二审判决均未依法判决。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未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属程序违法,且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改判重庆三建公司向许伟志支付工程款3393805.10元。 重庆三建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关于工程造价问题,答辩人与申请人许伟志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2360317.38元,二审期间许伟志对双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故其主张的结算价款未被二审法院采信。二、关于已付工程款问题,答辩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前已向许伟志支付了工程款1240万元,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且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每一笔已付款都进行了核对,许伟志亦认可其已收到工程款1240万元。现许伟志主张答辩人只付1142万元,在其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其该项主张不应被采信。许伟志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银行明细信息打印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新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的目的,因为该打印件没有加盖银行专用印章,上面所载明的账号也显示不出是其与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答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三、关于许伟志主张的柴油费、租赁发电机费用问题,其并没有就该部分的主张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许伟志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许伟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振华 审判员孙桂宏 审判员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佳茵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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